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05號原告 郭菁菁 訴訟代理人 張榮成 律師被告 馮韋綺
馮怡嘉 馮美玲 馮蓓瑜
馮子晏
參加人 馮永添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原告主張其為參加人馮永添(下稱馮永添)之債權人,前以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627號本票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向國稅局查詢馮永添之資產,查得馮永添除繼承如民事追加起訴狀附表一所示遺產外,並無其他資產,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馮永添請求被告就前揭遺產為變價分割,所得價金均按應繼分比例分配;馮永添所得分配金額於新台幣194萬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範圍內,由原告代位受領等語。馮永添則辯稱馮永添已起訴主張原告對於馮永添無債權存在,現由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審理中,亦有本院調閱之前揭事件卷宗可考。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有關原告是否為馮永添之債權人,係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5號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訴程序進行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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