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03號聲請人 廖文章 相對人 牛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參拾壹紙,金額共計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子偉本票附表:111年度司票字第000503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83年8月8日150,000元83年12月8日83年12月8日TH81849400287年7月12日10,000元88年1月20日88年1月20日CH47568000387年7月12日10,000元88年2月20日88年2月20日CH47568100487年7月12日10,000元88年3月20日88年3月20日CH47568200587年7月12日10,000元88年4月20日88年4月20日CH47568300687年7月12日10,000元88年5月20日88年5月20日CH47568400787年7月12日10,000元88年6月20日88年6月20日CH47568500887年7月12日10,000元88年7月20日88年7月20日CH47568600987年7月12日10,000元88年8月20日88年8月20日CH47568701087年7月12日10,000元88年9月20日88年9月20日CH47568801187年7月12日10,000元88年10月20日88年10月20日CH47568901287年7月12日10,000元88年11月20日88年11月20日CH47569001387年7月12日10,000元88年12月20日88年12月20日CH47569101487年7月12日10,000元89年1月20日89年1月20日CH47569201587年7月12日10,000元89年2月20日89年2月20日CH47569301687年7月12日10,000元89年3月20日89年3月20日CH47569401787年7月12日10,000元89年4月20日89年4月20日CH47569501887年7月12日10,000元89年5月20日89年5月20日CH47569601987年7月12日10,000元89年6月20日89年6月20日CH47569702087年7月12日10,000元89年7月20日89年7月20日CH47569802187年7月12日10,000元89年8月20日89年8月20日CH47569902287年7月12日10,000元89年9月20日89年9月20日CH47570002387年7月12日10,000元89年10月20日89年10月20日CH47570102487年7月12日10,000元89年11月20日89年11月20日CH47570202587年7月12日10,000元89年12月20日89年12月20日CH47570302687年7月12日10,000元90年1月20日90年1月20日CH47570402787年7月12日10,000元90年2月20日90年2月20日CH47570502887年7月12日10,000元90年3月20日90年3月20日CH47570602987年7月12日10,000元90年4月20日90年4月20日CH47570703087年7月12日10,000元90年5月20日90年5月20日CH47570803187年7月12日10,000元90年6月20日90年6月20日CH475709◎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