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9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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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922號債權人 余志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梁氏 明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票號266919、281681、281685、281687、281692正確提示日各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提示日均為民國106年4月5日,惟附表所載提示日均為民國106年3月21日,兩者顯不一致)
二、請提出本票原本,台端提出之影本部分模楜,難以辨識發票日、票載金額、發票人。
三、債務人梁氏明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