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69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對人 林晉成
張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塗銷如附表所示土地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2,000萬元,而供擔保物價額如附表所示為376萬6,560元,依前揭規定,因供擔保之物即抵押物之價額低於債權額,應以抵押物之價額376萬6,560元為準,應徵聲請費2,000元。扣除前繳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附表:
┌─┬──────────────────┬─────┬──────┬───┬───────┐│編│請求塗銷之標的│抵押權設定│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價額││號│(苗栗縣○○鄉○○里○段獅頭驛小段)│權利範圍│(元/㎡)│(㎡)│(新臺幣,元)│├─┼──────────────────┼─────┼──────┼───┼───────┤│1│153-15地號土地│││763│16萬0,230元│├─┼──────────────────┤│├───┼───────┤│2│153-18地號土地│││673│14萬1,330元│├─┼──────────────────┤│├───┼───────┤│3│153-19地號土地│││708│14萬8,680元│├─┼──────────────────┤│├───┼───────┤│4│153-20地號土地│││486│10萬2,060元│├─┼──────────────────┤│├───┼───────┤│5│153-21地號土地│││210│4萬4,100元│├─┼──────────────────┤│├───┼───────┤│6│153-22地號土地│││684│14萬3,640元│├─┼──────────────────┤│├───┼───────┤│7│153-23地號土地│││678│14萬2,380元│├─┼──────────────────┤│├───┼───────┤│8│153-24地號土地│││975│20萬4,750元│├─┼──────────────────┤│├───┼───────┤│9│153-26地號土地│││1796│37萬7,160元│├─┼──────────────────┤│├───┼───────┤│10│153-27地號土地│││1613│33萬8,730元│├─┼──────────────────┤1/1│210├───┼───────┤│11│153-36地號土地│││998│20萬9,580元│├─┼──────────────────┤│├───┼───────┤│12│153-37地號土地│││1115│23萬4,150元│├─┼──────────────────┤│├───┼───────┤│13│153-44地號土地│││873│18萬3,330元│├─┼──────────────────┤│├───┼───────┤│14│153-45地號土地│││873│18萬3,330元│├─┼──────────────────┤│├───┼───────┤│15│153-46地號土地│││865│18萬1,650元│├─┼──────────────────┤│├───┼───────┤│16│153-47地號土地│││849│17萬8,290元│├─┼──────────────────┤│├───┼───────┤│17│153-49地號土地│││644│13萬5,240元│├─┼──────────────────┤│├───┼───────┤│18│153-52地號土地│││873│18萬3,330元│├─┼──────────────────┤│├───┼───────┤│19│153-53地號土地│││873│18萬3,330元│├─┼──────────────────┤│├───┼───────┤│20│153-54地號土地│││1387│29萬1,270元│├─┴──────────────────┴─────┴──────┴───┼───────┤│合計│376萬6,5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