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侵上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上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學豊 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99年度訴字第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李水源法官黃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琪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