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286號聲請人 劉聰振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 江淑霞 之夫,江淑霞於民國107年7月間,因中風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有戶籍謄本、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爰聲請准予裁定江淑霞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請求選定聲請人為江淑霞之監護人,同時指定江淑霞之子 劉東信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經查,江淑霞已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107年10月16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應裁定終結本件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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