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8號原告 許自榮 被告 粘洵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3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財損新臺幣5萬2千元部分另經判決駁回),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