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0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0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0843號債權人合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聰吉 債務人松晏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坤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松晏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號CA0000000、CA0000000、CA0000000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台端既係依票據關係請求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則應提出退票理由單以為票據提示之佐證資料,若未能提出,則僅能依據民法第203條規定,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若台端聲請狀有誤載,請速具狀更正之。)
二、債務人松晏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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