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判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判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判字第68號聲請人隆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前一人法定代理人 蘇俊仁 代理人 曾慶雲 律師被告 莊漢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100年度上聲議字第1097號100年7月11日高分 檢玲儉 字第1000000330號駁回聲請再議之書函(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4282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如附件「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所載。
二、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258條之3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同法第258條之1第1項固定明: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等語,惟前述所謂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乃專指刑事訴訟法第258條第1項所規定因再議「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尚不及於因聲請再議逾期等不合法致遭駁回之再議聲請,本為法條文義、體系及立法目的解釋之當然結果,是以若逾期聲請再議遭駁回後,告訴人進而聲請交付審判,該聲請顯屬不合法至明。
三、經查,被告莊漢源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4282號受理偵查後,乃於民國100年5月31日作成不起訴處分,而聲請人不服對前述偵查結果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審核結果,認聲請人再議逾期,聲請不合法,而予駁回,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7月11日高分檢玲儉字第1000000330號書函在卷可稽,聲請人既非因無理由而遭駁回再議,依前述法條之規定,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於法不合,不能准許,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億芳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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