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小字第1320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士小字第1320號
原   告 地中海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業於民國98年7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三萬五千零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
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或實施
中,而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臺幣三萬五
千零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係坐落於台北縣○里鄉○○路○段○○○
號14樓房屋之所有人,係原告社區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積
欠民國(下同)97年10月起至98年6月止,累積應繳之管理
費三期(三個月為一期),共計新台幣(下同)35,010元,
屢經催討,仍未清償,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35,010元
,並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並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被告所有房
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管理費收取方法、存證信函、原告社區
規約等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主張屬實,
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之管理費收取權,請求被告為如本判
決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原告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其餘事實、理由省
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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