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明吉
郭家富
林盈旭上一人之選任辯護人 王維毅 律師上列被告所犯傷害案件,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林盈旭等3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陳昱維法官朱貴蘭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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