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67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鉦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9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風化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明定。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受刑人各次犯罪時間、侵害法益、犯罪型態等整體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㈡至於附表編號1之罪雖已執行完畢,仍應與附表編號2所宣告
之刑定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應執行刑時扣除已先執行之部分,不得重複執行,對於受刑人並無不利,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書記官徐美婷附表:
┌─┬───┬─────┬─────┬───────────┬───────────┐││││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編│罪名│宣告刑│(民國)├─────┬─────┼─────┬─────┤│號││││法院及案號│判決日期│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1│共同圖│有期徒刑4│109年8月│本院109年│109年11月│本院109年│109年12月│││ 利容留 │月,如易科│5日│度簡字第│5日│度簡字第│15日│││性交罪│罰金,以新││3039號││3039號│││││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2│圖利容│有期徒刑3│109年7月│本院110年│110年9月│本院110年│110年10月│││留性交│月,如易科│22日│度簡字第│23日│度簡字第│27日│││罪│罰金,以新││2743號││2743號│││││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備註:││編號1宣告刑,併科罰金部分不在本次定刑範圍,故省略。││編號1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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