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字第16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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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1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О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三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廿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陳憲裕法官王炳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大鵬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