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醫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醫上字第5號上訴人 黃歆雅 訴訟代理人 吳光中 律師複代理人 蔡滿足 被上訴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周德陽 被上訴人 鄒永恩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 律師複代理人 曾參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民事第五庭受命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鳳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