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30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李萍妃 相對人 王慧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得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他人,但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陳志韋 於民國94年8月3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於聲請人(原名稱: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2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8月30日起至134年8月30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陳志韋於95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585,054元,借款期間7年,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償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全部借款。詎債務人自99年8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定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313,373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另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已於95年12月21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約定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等影本各一件,以及土地登記謄本一件、建物登記謄本二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23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市││北社尾││712-1│建│4,595.00│10000分之27││└──┴───┴────┴───┴──┴─────┴─┴──────┴───────┴──────┘┌────────────────────────────────────────────────────┐│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230號│├──┬──┬────┬────┬────┬────────────────┬───────┬──┬───┤│編│建││││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築式樣├──┬──┬──┬──┬──┬─┼───┬─┬─┤權利│││││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第│夾││││合│主要建│面│面││備考││││││材料及│五││││││築材料││積││││號│號│││房屋層數│││││││及用途││單│範圍││││││││層│層││││計││積│位│││├──┼──┼────┼────┼────┼──┼──┼──┼──┼──┼─┼───┼─┼─┼──┼───┤│001│2081│嘉義市友│嘉義市北│住家用鋼│51.4│17.5││││69│陽台│8.│平│全部│││││愛路488│社尾段71│筋混凝土│8│7││││.0││13│方││││││號五樓之│2-1地號│造12層樓││││││5│││公││││││3│││││││││││尺│││├──┴──┴────┴────┴────┴──┴──┴──┴──┴──┴─┴───┴─┴─┴──┴───┤│共有部分:北社尾段2329建號、402.5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80,││北社尾段2337建號、7,352.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230號│├──┬──┬────┬────┬────┬────────────────┬───────┬───┬──┤│編│建││││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築式樣├──┬──┬──┬──┬──┬─┼───┬─┬─┤權利│││││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第│││││合│主要建│面│面││││││││材料及│一││││││築材料││積│範圍│備考││號│號│││房屋層數│││││││及用途││單│││││││││層│││││計││積│位│││├──┼──┼────┼────┼────┼──┼──┼──┼──┼──┼─┼───┼─┼─┼───┼──┤│002│2326│嘉義市友│嘉義市北│警衛室鋼│47.4│││││47│陽台│7.│平│10000│││││愛路486│社尾段71│筋混凝土│9│││││.4││23│方│分之27│││││號│2-1地號│造12層樓││││││9│││公│││││││││││││││││尺│││├──┴──┴────┴────┴────┴──┴──┴──┴──┴──┴─┴───┴─┴─┴───┴──┤│共有部分:北社尾段2337建號、7,352.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