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6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604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務人泛亞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天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泛亞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按法定代理人馬天明業於107年3月21日死亡,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泛亞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之現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及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各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