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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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3號原告 陳梅薰 被告 陳美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就支出之醫療費新臺幣(下同)16,741元及看護費8,800元,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周佑倫法官梁凱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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