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海商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海商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海商字第1號原告正德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邦權 訴訟代理人 江欣澄
張雯婷 蔣瑞琴 律師被告KISHROARINGOCEANSHIPPINGCO.,LTD.法定代理人JAMSHIDHAJLOU
MOJTABAHASANIAMJAD被告RAHBARANOMIDDARYSHIPMANAGEMENT法定代理人SEYEDREZASEYEDALIZADEH
HASANGHORBANMOHAMMADHOSSEINDAJMA被告ALIFARASAT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志成 律師
林昇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KISHROARINGOCEANSHIPPINGCO.,LTD.(下稱KISH公司)、RAHBARANOMIDDARYSHIPMANAGEMENT(下稱ROD公司)尚未提出在伊朗伊斯蘭共和國(ISLAMICREPUBLICOFIRAN,下稱伊朗)設立之最近公司登記文件,且ROD公司訴訟代理之委任書狀亦未經認證,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3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KISH公司、ROD公司必須在上開庭期前具狀補正,及提出伊朗就登記之公司法人有無權利能力、行為能力之法律規定或審判實務見解。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