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137號原告 陳周春杏 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 律師被告炫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裕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勞工法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