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01號原告政達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證菴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原告對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提起給付工程款訴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2,670,8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1,5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