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00號原告 蔡秋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豐實業社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