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5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5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50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融陞國際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清晰之退票理由單到院。
二、請釋明對甲○○個人請求之依據(該張票據之發票人為公司而非個人)。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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