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20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曾仲鈺 債務人 董瑞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陸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4年0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㈡、緣相對人董瑞祥於110年2月19日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0年3月10日撥付信用貸款30萬元整予相對人董瑞祥,貸款期間7年,借期至117年3月10日屆滿,貸款利率係第1期起至第84期止,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14.19%計算之利息。
㈢、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8條之約定,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
㈣、次依聲請人於110年3月3日所製作之永豐銀行個人金融徵信報告書所示,聲請人確與相對人董瑞祥進行系爭貸款之徵信照會程序。另由系爭借款之還款明細,相對人自110年4月至111年1月確實繳付系爭借款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㈤、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1年1月10日,依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本金278,64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3208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78641元董瑞祥自民國111年1月10日起至民國111年2月9日止週年利率14.99%自民國111年2月10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9日止週年利率15%自民國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