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6013號債權人大地交響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封宗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封宗佩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㈡提出債務人「鄭平」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