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79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 紀能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6,11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