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簡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266號

上訴人 陳碧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高偉程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本院110年度店簡字第266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㊀原判決廢棄;㊁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而原判決係命:㈠上訴人應自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其上如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0年11月30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建物、B部分建物、C部分儲藏室、D1部分建物、D2部分建物、E部分涼亭、F部分溫泉設備室等地上物遷出,並將前開土地及地上物騰空遷讓返還被上訴人、㈡上訴人自民國110年6月1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被上訴人前項土地及地上物之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是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其上訴利益應暫依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核定為3,977,2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6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周怡伶

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編號

行政區

現地號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

面積

價額

1

新北市烏來區

西羅岸段722地號

600元

464.54平方公尺

278,724元

2

新北市烏來區

西羅岸段720地號

150元

133.08平方公尺

19,962元

3

新北市烏來區

西羅岸段723地號

600元

96.88平方公尺

58,128元

4

新北市烏來區

西羅岸段729地號

600元

508.87平方公尺

305,322元

5

新北市烏來區

西羅岸段706地號

600元

2,450.00平方公尺

1,470,000元

6

新北市烏來區

西羅岸段675地號

600元

2,182.22平方公尺

1,309,332元

7

新北市烏來區

西羅岸段719地號

150元

820.76平方公尺

123,114元

8

新北市烏來區

西羅岸段765地號

150元

1,470.02平方公尺

220,503元

9

新北市烏來區

西羅岸段771地號

150元

1,281.41平方公尺

192,212元

總計

3,977,2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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