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2年度東簡字第17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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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東簡字第173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昌達
被告 陳秉泰
如上當事人間112年度東簡字第173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晶純
書記官張耕華
通譯李嘉和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記官 張耕華
法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