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767號
原告 陳嫺霓
被告 許珈寧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中金簡字第193號),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93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法 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