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2年度花小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小字第615號

原告 譚宏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薩摩亞商新茂環球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訴訟標的(即本件請求法律上依據及請求權基礎)及相關證據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有明文規定。另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原告為確定私權,以訴之方式請求法院對其主張之法律關係加以判決者而言,且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應附隨原因事實為主張。

二、經查:

 ㈠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依民事起訴狀訴固記載「因OPPOA53手機應用程式軟體異常,原軟體版本號碼與PLAY商店應用程式管理版本號碼不一,GOOGLY原內鍵雲端硬碟軟體不明消失,需送至OPPO公司重灌軟體,112.7.11黑貓宅配人員通知領取…手機設定發現原內部軟體不明已作變動…」(卷19頁);另於112年7月30日以書狀記載「112年7月11日因手機原有GOOGLY軟體不明消失與客服聯繫並登載電腦上記錄OPPOA53重灌原因,112年7月20日郵寄掛號至OPPO公司(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112年7月26日由黑貓物流寄回,使用發現與未送OPPO公司重灌軟體前無GOOGLY雲端硬碟軟體:顯然是蓄意無重灌新的軟體,欺騙消費者使手機蓄意無法正常使用」(卷47頁);再於112年11月7日表示:「…為何取回手機後,手機軟體版本號碼變回相同…OPPO公司出席人員檢測我手機說明正常無任何問題…調解當日與原告說明OPPOA53手機應用程式無雲端硬碟及手機是正常的…」(卷141至145頁)等語。被告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黑貓宅配)則以答辯狀表示:原告係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許將包裹交由伊寄送,然於同日下午3時許,原告又至同營業所取回上開包裹等語(卷125至127頁)。

㈡請表明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或請求權基礎。

㈢本院係於112年7月24日收受原告起訴狀,此有收文章之戳印可佐(卷15頁),然由上開原告之陳述可知,原告之手機係於112年7月26日始由黑貓物流寄回,除與上開被告黑貓宅配之答辯完全不符外,原告何以能在尚未收到手機前,即預知手機有上開狀況而提前提起本件訴訟?

㈣原告已自承手機經OPPO公司人員於調解時檢測結果正常無問題,則本件請斟酌有無訴訟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胡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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