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9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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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9996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務人安嘉鋼鐵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建茂 人債務人 鄭靜芳 債務人 陳孫素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安嘉鋼鐵有限公司、陳建茂、鄭靜芳、陳孫素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安嘉鋼鐵有限公司解散前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