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144號原告 許正孟 被告 葉秀蘭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103年度審易字第925號、103年度簡字第25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黃政忠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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