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87號聲請人 林涎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2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徐明鈺┌──────────────────────────────────────┐│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 江柏賢台北銀行木柵分行木│84年8月31日│23,800元│0000000││││新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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