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77號聲請人 吳林雪惠 代理人 吳長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3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康翠真┌────────────────────────────┐│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7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78XM122222│股票│1│400│├──┼──────────┼─────┼──┼──┼──┤│002│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78XP023583│股票│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