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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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598號聲請人上暘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雪英 聲請人 陳瑞金 相對人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拾壹萬壹仟伍佰伍拾捌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前經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73號判決被告敗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嗣經被告提起上訴,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339號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76號裁定駁回上訴,並諭知第二、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確定。是以,相對人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合先敘明。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聲請人於第一審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11,558元。從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911,55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沈秀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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