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2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50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250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查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
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上訴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其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屬上揭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罪。茲上訴人對本院就其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邱明弘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黃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