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1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而逃逸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2年2月23日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而逃逸罪,經本院以92年度苗交簡字第120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19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5年確定,嗣經本院以97年度撤緩字第15號裁定撤銷緩刑之宣告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85條之4之駕車肇事逃逸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