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35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359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 靜
被   告  林鈞淳 (原名 林沛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於原告起訴前即已遷至桃園市○鎮區○○
路○○巷○○弄○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自應
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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