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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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楊亜婷

高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44,74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61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4745元

高三女、楊亜婷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9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344745元

高三女、楊亜婷

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4745元

高三女、楊亜婷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亜婷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佛光大學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高三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10筆,金額總計新臺幣380,000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楊亜婷本息繳至民國113年6月30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344,745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高三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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