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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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4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柔安 代理人 林佳緯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書記官駱亦豪附表:
一、請提出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四、請說明自民國102年10月起迄今,聲請人任職何處及現每月實際所得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各式政府補助、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五、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繳費收據或轉帳明細(如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等收據影本)。
六、請說明聲請人就其母每月應支出之扶養費為若干,及與其胞弟扶養費之分攤方式為何?又該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
七、請提出聲請人之母最近兩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八、請釋明目前受法院強制執行扣薪之數額或相關證明文件。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