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69號原告趙鹿景
莊喻評被告 詹健宏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桃交簡字第3110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可知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須有刑事訴訟程序為前提。
二、經查:原告於起訴狀中自稱被告之侵權行為事實之車禍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並未經繫屬於本院,有本院依職權查察之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按本院104年度桃交簡字第3110號案件係審判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罪,初與車禍過失傷害案件無關,併此指明),是原告自不得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乃屬不合法,自應判決駁回之。
三、依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亭妤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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