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3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行政契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9號原告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代表人 胡峻源 訴訟代理人 林瑞珠 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侯友宜 (市長)訴訟代理人 陳若軍 律師
吳宜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行政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4日裁定「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475號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案,茲因該民事訴訟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9年8月4日以100年度重上字第475號判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確定在案,此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及109年10月23日函覆附卷可稽,應認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金圍
法官彭康凡法官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徐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