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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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36號原告 杜宥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晟昱 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所載第一審裁判費金額應更正為「5,73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