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國權 律師(即 邱財生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邱財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被繼承人邱財生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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