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7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金煌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金煌智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金煌智因犯檢察官聲請書所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於本件援用為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而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從而,檢察官就受刑人上開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核閱卷附各該裁判書、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茲審酌受刑人上開罪刑均屬相同類型之竊盜罪,本得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以免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過高,但其均經認定為累犯,可見其有特別之惡性,實不宜過於寬縱。兼衡其行為模式、人格特質及矯正效益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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