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20號原告進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三賜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詳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6,7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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