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勞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勞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執字第1號聲請人 程藤
吳明達 相對人灣內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有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代表人 陳永福 」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陳有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民一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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