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46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新翔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5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傅新翔因竊盜案件,原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本院改行通常程序後,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則本件雖非自始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然仍得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陳美芳法官張瀞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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