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521號債權人北美智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鍾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悌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若
欲請求利息,請載明計息之金額,及自何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㈣提出債務人委託債權人處理就國際專利申請案進入五個國家與地區等事務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委託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書記官黃毅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