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1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1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1185號債權人台灣水泥股份有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全日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肆拾捌萬壹仟零玖拾壹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