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09號原告 李佩倫 被告 林修賢 選任辯護人 林聖芳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簡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廖慧娟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